摘要:在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制度體系中,社會保險人的主體歸屬始終處于無著的狀態(tài),引發(fā)社會保險關系統(tǒng)籌、社會保險央地責任分配、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xù)以及社會保險權利救濟等諸多問題。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既有對社會保險理論認識的不足,又有社會保險實踐對社會保險人理論定位的干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能特征與社會保險基本原理中的保險人具有高度的同質性,理應塑造成為我國社會保險法上的社會保險人。通過身份歸屬的確認、公法身份屬性的識別、組織機構的完善三個方面,型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人身份,并以此為起點逐步構建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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