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今“違規舉牌”現象愈演愈烈,違規披露方借行政處罰力度不大而進行違規收購的案例屢見不鮮.以我國第一起違規披露原告要求被告收購行為無效以及限制被告股東權利的新梅案件的判決為例,分別對違規披露交易有效性進行分析,并對是否應限制被告股東權利結合美國威廉姆斯法案下的判例進行思考.提出在駁回“被告行為無效”請求時,理由上要分階段分析;對于是否限制被告權利可交由股東大會表決,公權應少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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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稱:金融教學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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