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本質是放開準入、簡化發行程序、提高發行效率,賦予企業公平的股票融資權利。但法律在取消股票發行標準和監管機構股票發行實質審查權時,客觀上也削弱了政府在股票發行階段的投資者保護功能。因此,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和保障市場競爭秩序,法律應該在弱化發行審核的同時強化股票上市審核和價值評判,針對注冊發行特征設置有別于審核發行模式下的股票上市標準和制度規則,賦予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實質審查和選擇權,通過一系列硬性和軟性指標以及嚴格的上市審查規則,實現對注冊發行的股票價值進行補充性甄別,以防止發行過程中忽略的瑕疵、風險和欺詐延續到交易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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