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婚姻法》第41條確立的用途規則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源規則。后續一系列司法解釋、答復復函、補充規定、工作通知均只針對債務用途的推定、排除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僅是對據以實現實體規則之程序性事項的規定。法釋[2018]2號以“共簽共債”的一般合同規則為“提醒式”前置,以“家事、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廣義用途規則為兜底,符合利益平衡和當下社會現狀。法釋[2018]2號將替代與之抵觸的舊規定,并與無直接沖突的舊規定配合適用。針對具體用途,直接為家庭生活所負債務、間接為增加夫妻共同財產所負債務,以及因生活固有風險產生的法定之債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應根據其具體用途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