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確立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數額"和"非數額情節"并重的雙軌定罪量刑標準,但是,新司法解釋對這一定罪量刑標準中的"非數額情節"標準存在認識偏差。新司法解釋實質上僅規定了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它并沒有規定單獨的、詳細的"非數額情節"定罪量刑標準,從而導致"非數額情節"定罪量刑標準不具有明確性,從而不便于司法操作,不利于司法統一,為此,應建構一個科學的"非數額情節"定罪量刑標準體系。為了適應形勢變化發展,有必要建立貪污受賄的雙軌定罪量刑標準之定期調整機制。為了更好地實現個案公正,要對我國現行的酌定減輕處罰制度進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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