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認為在不動產盜竊問題中,肯定說與猶豫說均不可取,否定說論證過于薄弱,需要更具說服力的理由。應當以取得說作為盜竊罪既遂的判斷標準。對于不動產,行為人無法對其建立新的占有,因而不可能成立不動產盜竊的既遂犯罪,故不動產盜竊是一個偽命題。在盜賣房屋的案件中,根據陣營說的觀點,被騙人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處分了被害人的房屋。盜賣房屋的行為應被評價為三角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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