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荀子》的“類”觀念之所指,按形式可分為個體型對象“類”和關系型對象“類”;按性質則可分為感性“類”和價值性“類”。《荀子》的個體型對象“類”,包括感性個體“類”和價值性個體“類”,其中體現的是儒家在實踐領域應然的“宜”、“義”即善、義務、正當等“應然”特點,而非認知意義上的客觀性或事實性,不是以對象的共同固有客觀屬性為根據的“類”,其感性與價值性不分,統一于價值性。由于從價值而非固有性質來認識和規定對象,《荀子》的個體型對象“類”,其根本性質不是認知性而是價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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