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司法解散是指當公司出現僵局,法律規定的適格主體訴請法院判決予以公司解散的救濟途徑。行權股東、被訴公司、法院裁判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三方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適用的情形規定得較為模糊,導致法院判決時有不同的評判標準。通過實證分析,發現我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對“其他嚴重困難”認定不明確;二是重大損失標準無法確定;三是司法解散措施不夠全面。需要提出細化其他嚴重困難認定標準,拓寬重大損失的參考要素及完善公司司法解散方式,以解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運行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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