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在環境執法領域的一種新嘗試,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已成為推動實現國家公園法治化監管的強效助力,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祁連山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工作的逐步深入,使得健全生態環境監管體制的迫切性愈加凸顯,亦對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機制構建寄予更高期待。面對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的實際訴求,祁連山資源環境執法必須破除存在于立法、執法、司法層面的頑疾痼瘴。透過對原有機制的解構,厘清資源環境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明晰執法主體之間的權責界限,在充分考量祁連山國家公園現實治理情境的基礎之上,通過優化運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推動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改革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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