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權積極主動行使與司法案件辦理要求檢察人員必須以親身經歷為之的性質決定了其"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然而以行政化的審批方式處理司法案件,加之在改革的過程中對于檢察官授權幅度過低等問題的存在給我國檢察權的職權行使、司法專業人員隊伍之建立均造成了不利影響。針對其上,在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未來檢察官責任制改革應當以"突出檢察官獨立性"作為行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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