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概念如何界定,將深深影響訴訟標的特定之方式、法院闡明義務之形態、是否違反重復起訴禁止之要求、是否構成客觀訴之合并、是否構成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并影響既判力客觀范圍之大小,其為民事訴訟法甚為重要之課題。本論文主要乃在探討相關重要之訴訟標的理論學說,其次評析相關理論之優、缺點,并分別區分不同之具體案例類型,來比較與分析不同訴訟標的理論運用之狀況。本論文主要在厘清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概念,探討有無從舊訴訟標的理論轉化為兩個構成要素理論之必要性,并提示民事訴訟訴訟標的概念過度擴大界定之危險性。本文之目的乃在使現今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概念更加明確化,勾勒出未來民事訴訟訴訟標的概念在發展上之方向,并凸顯未來訴訟標的理論發展上過度擴大訴訟標的概念之危險性。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