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2000年8月24日、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稱之為“會議紀要”,而2012年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則稱之為“紀要”。紀要,通常由前后兩大部分構成:前部分主要為會議概況,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組織者、出席列席人、主持人、會議議程、進行情況及對會議的總體評價等;后部分主要為紀要的核心部分,包括會議的主要精神、討論意見和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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