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摩托車的車載診斷系統需要符合功能適用性、電路診斷等方面的要求,在法規中都有相應的規定。摩托車歐四法規(EU)NO.168/2013規定的L類車輛,以及《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四階段)》規定的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均需要裝配有OBD車載診斷系統,該系統應在設計、制造和車輛安裝上,能夠保證摩托車在使用期限內,OBD的監測功能能夠滿足診斷系統的要求。歐四階段車載診斷系統需要滿足OBD I階段的監測要求,歐五階段車載診斷系統需要滿足OBDⅡ階段的監測要求。本文主要就摩托車歐四法規及國四法規中的具體要求,分析進行摩托車OBD系統認證型式試驗時的具體要求,包括認證時需要提交的資料、試驗車輛的準備、試驗時的具體要求、試驗流程等。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