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大陸地區規定的沒收財產刑,是針對犯罪人合法財產進行的沒收.對于這種附加刑的存在,我國大陸地區學界多有批評意見,但尚未形成潮流.從現行憲法出發,結合刑法基本原則和理念進行判斷,沒收財產刑是缺乏正當性的,應當予以廢除.當然,這里有兩個具體問題,會隨著廢除這一附加刑而凸顯出來.一是如何看待資助型犯罪問題,如我國大陸地區刑法第112條資敵罪和第120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型犯罪的特點是,行為人運用其財產資助犯罪活動.當能夠證明其財產確實用于資助犯罪活動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64條進行沒收即可.二是如何解決財產屬性困難的問題.沒收財產刑存在的好處是,可以解決證明困難的問題,即當無法充分證明被告人的財產來源于犯罪或者系犯罪收益時,則可以通過沒收財產解決這一問題.沒收犯罪人合法財產這一辦案思路在實踐中是存在的.因此,在憲法已經確立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這一基本憲法原則的前提下,刑事司法應當首先踐行這一憲法原則,畢竟刑事司法是最有可能對公民私人財產權造成不當干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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