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聯合國安理會是聯合國唯一有權采取行動的機關,其通過的決議對國際社會產生強制約束力.近年來安理會通過的一些決議更是明顯帶有了立法的性質,引發了對安理會決議和其他國際法淵源之間關系的思考.首先,安理會決議確實對國際法的性質產生了某種影響.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國際法是一種“橫向的”法律,沒有更高的立法、司法和執行機構.其次,安理會決議數量之多,強制力之高,使得決議不僅具有國際法淵源上的意義,甚至具有某些相對于條約、習慣或判例的優勢.再進一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的權力,甚至已在充當“國際立法者”的角色,都是由國際社會本身的一些特點所決定的,既包括法律約束,也有政策政治的因素.前者來源于《聯合國憲章》,后者來源于大國協商一致程序中體現的大國的政治利益和國際社會對安理會決議的解讀.因此,安理會的決策方式使得它不可避免的在通過政治方式對《聯合國憲章》做出了法律解釋,而這些決議在取得了法律拘束力后,又反過來受到了來自國際社會的政治監督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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