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簡介:某縣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該縣某銅鐵礦的采礦權,采礦權許可期限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為籌集生產資金,該冶金公司與該省的發展銀行簽訂采礦權最高額抵押合同,以采礦權作為擔保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合同約定了冶金公司"以約定的采礦權設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采礦權抵押類)中載明“設立抵押的采礦權許可有效期限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止”,并在該省原國土資源廳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熱門期刊
期刊名稱:南方國土資源
南方國土資源雜志緊跟學術前沿,緊貼讀者,國內刊號為:45-1313/P。堅持指導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創辦于1984年,雜志在全國同類期刊中發行數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