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憲政”的政治秩序要求尊重個人的自由權利,理性的法律的統治,真正的民主制,穩定的政治結構。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國家的權力和要求優于個人的權利,只有民眾決議的統治而無普遍的理性的法律統治。由于缺乏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同質性和同一性,古希臘羅馬的政治體與“憲政”意義上的民主制相差甚遠。由于缺乏穩定的政治結構,古希臘羅馬難以應對內外的沖突,輕易地導致了政體的蛻變。將“憲政”的概念運用于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政治秩序的描述是錯誤的,在對這一錯誤進行批判的過程中闡釋“憲政”這一概念的核心性含義及古希臘羅馬政制的真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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