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巴黎協定》打破了《京都議定書》自上而下的體系化減排模式,開啟了自下而上單元層次減排新局面。產權市場強調制度體系建構對目標實現的約束性和規范性,碳交易市場跨國合作更凸顯對制度規則的倚重性。碳交易市場跨國合作的法律原則對于評估合作可行性、探索合作步驟和深化合作模式具有重要評判意義。結合全球氣候合作的宗旨和跨國碳交易市場合作的路徑初衷,公平公正原則是減排各方合作的價值標準所在,環境整體性原則是合作的基本要求,經濟受益性原則是合作具有可行之動因,而政治互信與可行性原則是推進合作重要現實基礎。在當前跨國碳交易市場合作缺乏統一范式下,框架原則建構有助于《巴黎協定》減排模式的推進,也為中國碳交易市場未來國際化提供框架性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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