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作機制的構建是達成區域合作、提升跨域環境政策執行效力的基本保障。以長江流域生態補償政策執行合作機制為考察對象,將其根據自治程度劃分為三種不同類型以及七個具體類別;運用制度性集體行動(ICA)理論框架審視不同類型合作機制的交易成本與合作風險,發現流域間生態補償政策執行陷入合作困境緣起于現行合作機制內含較高水平的合作風險與交易成本;結合我國現實情境提出完善非正式合作機制等消解策略。合作風險和交易成本是構建合作機制、實現區域合作的最大阻礙因素,盡可能消弭其不良影響,進而依據具體問題構建并相機選擇高效合作機制是走出合作困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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