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愈演愈烈的環境問題需要法律制度做出回應,僅僅依靠私法上的相鄰關系和傳統地役權的溢出效應無法承受環境保護之重,公法上的高權行政和既有私法行政工具均存在局限。環境保護地役權作為能夠同時保障土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新型制度被寄予厚望。現行《物權法》對地役權的規定存在定義過于狹窄無法兼容環境保護地役權、設立條件與環境保護地役權需役地的不確定性存在矛盾、登記制度無法回應環境保護地役權特殊需要等不足之處,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的相關規定,可能不能完全滿足環境保護地役權的引入和實施。通過對域外同類制度的考察和借鑒,可以在適度修改地役權定義的基礎上增加特別條款,以成立依據、成立方式和成立程序等方面為重點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地役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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