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移植至我國雖然十年有余,但制度的預設功能迄今未能全面有效發揮,其原因是對制度的一些根基性問題沒有厘清。合適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不明、主體范圍界定不清,導致實踐中的做法不統一,甚至出現一些不當操作。合適成年人應當是獨立且中立的訴訟參與人。合適成年人的主體范圍應當囊括法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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