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行為合法有效是構成表見的必要條件,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不能構成表見;民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第三人請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應當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處理。對第三人因民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所受到的損失,本人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的,應當按照與行為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熱門期刊
期刊名稱: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雜志緊跟學術前沿,緊貼讀者,國內刊號為:11-1602/D。堅持指導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創辦于1957年,雜志在全國同類期刊中發行數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