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權利救濟方式大致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兩種,在我國一般不允許私力救濟,主要以公力救濟為主。而自助行為作為私力救濟的主要和常用形式之一,至今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如今頻頻出現公民自助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造成了理論與實際銜接不緊的尷尬局面,且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也具有模糊性和差異性。但在特殊情況下,公權力的救濟可能不能及時提供救濟,于是法律可以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例外地允許民事主體進行私力救濟,自助行為入典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但也要對其入典進行一定的風險防控。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