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誹謗旅行”問題的出現嚴重破壞了英美兩國在名譽權和言論自由保護上達成的微妙平衡。從現行管轄實踐來看,雖然在具體管轄標準上存在不同,基于“可獲取性管轄”對跨國網絡誹謗案件行使管轄權已成共識。但從限制“誹謗旅行者”、平衡保護原被告雙方的權益角度而言,現有實踐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從世界主流趨勢來看,一方面,法院應該更加關注效果規則對管轄法院有效牽制,另一方面,確立案件管轄標準及考慮因素應更為客觀,以增強可預測性。限制管轄權的行使,保證原被告在誹謗案件中享有平衡的程序地位對于合理保護雙方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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