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無效辯護制度表面上是針對辯護人不盡職不盡責辯護的制度,但其實質是對國家沒有履行公正審判義務的制裁與救濟。無效辯護的判斷標準是:辯護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損害了辯護的基本功能。作為一種程序性救濟機制,無效辯護的救濟程序,既有一般程序性救濟程序的共同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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