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后,債務人的權利必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這是破產懲戒主義的應有之義,也是發揮制度導向作用的內在要求。關于債務人失權的限度,應當根據所適用個人破產程序的種類而有所不同,且債務人失權的范圍和程度不應當是一成不變的,而應當采取動態和彈性機制,以最大限度確保債務人的權利受限與義務履行處于相對等的狀態。失權期屬于免責考驗期的一部分,但不等同于免責考驗期,具體來說,對于適用破產清理程序的債務人來說,失權期就是免責考驗期;但對于適用債務調整和破產重整程序的債務人而言,免責考驗期有可能長于失權期。也因此,債務人的復權時間與免責時間有可能不一致,復權期日以失權考驗期經過為準,但免責期日應以免責考驗期經過為準,二者不能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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