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案件受理費收取混亂,面臨著案件性質不明、費用標準計算基數有爭議等問題,主要是因為審判范圍過寬、案件類型不明確以及費用裁判救濟機制不完善等原因。為解決這些問題,立法上需明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方案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的異議部分,并需賦予執行機關以異議初審權;收費上需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方案而可以增加的分配額為標準實行財產性案件累進收費制;制度上完善裁判費用復議制度和上訴制度來保障當事人私權與法院公權的正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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