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僅憑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案件因借貸合意缺失、言詞證據僵持、熟人觀念作怪而成為司法實務的難點。《民間借貸規定》第17條對該類案件曾存在的三種裁判思路進行統一規范,但卻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不同理解,導致偏護原告、混淆否認與抗辯、模糊本證與反證。因此,應從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據提供、否認與抗辯的證明責任明晰以及本證與反證的證明標準界定對該條進行修正。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熱門期刊
期刊名稱:司法改革論評
司法改革論評雜志緊跟學術前沿,緊貼讀者,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堅持指導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創辦于2001年,雜志在全國同類期刊中有很重的學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