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信用違約互換(CDS)的推出對于緩解債券市場因剛性兌付打破而帶來的流動性匱乏具有積極作用。然而,在我國目前信息披露規則下,信用違約互換(CDS)運行中產品固有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不能夠被準確識別并防范,其在管理信用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必須通過配套制度將風險鎖定在可控制范圍內,契合信用違約互換(CDS)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成為關鍵。信用違約互換(CDS)作為管理信用風險的衍生品,參與者在進行交易時最需要知曉的信息必然是與信用風險高度相關的信息,包括參考實體的信用風險信息以及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信息。所以,必須以識別并防范信用風險為目標,以"風險相關性"為核心構建完善的信息披露規則,以此保障信用違約互換(CDS)在我國的規范化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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