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韓國現行不動產保有稅采取財產稅和綜合不動產稅同時存在的二元化體系。2005年開征綜合不動產稅的同時,將保有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基礎從不動產原值變更為評估價值。鑒于此,為防止稅制改革造成納稅人稅收負擔過快增加《,地方稅法》和《綜合不動產稅法》中新設了稅收負擔上限制度。2008年,李明博政府再次修訂不動產保有稅相關法律,為保證稅負的合理性和穩步提高,又新設定了公正市場價額比率制度。稅收負擔上限制度和公正市場價額比率制度作為韓國保有稅制改革的過渡制度,旨在實現納稅人稅負的穩步提高,確保稅制改革的平穩推進,成為調節保有稅稅負的重要手段。在我國房地產相關立法中,可以考慮設定稅收負擔上限制度。對于扣減的比例,也可以參考韓國公正市場價額比率制度,增加彈性比例區間,并依據不動產類型而設置不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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