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仍存在乘客與駕駛人員的權利義務不明、妨害行為一律視為“其他危險方法”不當、公共安全含義不明且規定存在矛盾等問題。其他危險方法的相當性標準為:事實特征上,影響范圍大和控制難度高;規范特征上,危害方式直接、危害程度高和同時侵害人數多。具體到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相當性標準為:事實上能夠直接影響、支配安全駕駛;規范上具有致使車內外人員重傷或死亡危險。“公共”一詞的核心內涵是以可替代性為特征的不特定的人,將小型出租車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慣性思維不具合理性,單純的財產安全應予排除。適時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作為《刑法》第133條之二,根據行為手段的危險程度和后果設置三檔法定刑,以實現對該類行為的全面規制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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