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紀40年代伴隨晉冀魯豫邊區新婚姻條例的頒布,以追求婚姻自主權利為目的的離婚糾紛大量涌現。這一時期婦女以受虐待、被遺棄、長期失去音訊等不堪同居情形為由主動訴求離婚,追求個人婚姻自由已被廣大婦女所認同,妻休夫成為當時十分普遍的社會現象。同時訴訟檔案也揭示了從維護整個邊區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邊區政府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采取慎重的態度。一方面通過調解等方式盡量化解婚姻糾紛,另一方面對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案件,邊區政府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主的基礎上嚴格依據是否存在不堪同居的客觀事實以及是否達到相應程度相結合的標準來判定婚姻關系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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