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長制作為破解我國“碎片化”水資源治理困境的制度創新,將水資源治理責任賦予黨政主要負責人,利用上級政府的權威打破區域壁壘,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的管理資源,提升跨區域水資源治理的實效。但是,河長制的運行也受到固有的制度條件約束,包括區域權力交叉、問責機制不健全及相關配套制度銜接不當等。為更好地發揮河長制在跨區域水資源治理中的制度優勢,應從權力優化和完善配套制度兩個方面著力。權力優化需要發揮河長的全方位效用,實現對涉水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權力的最優配置;完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第三方監測的監督機制、探索跨區域立法合作模式、加強與跨區域聯合防治機制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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