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以來,法學界圍繞監察委員會留置措施進行了多角度、多層次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方面:留置的運行應遵循比例性和人權保障等原則;留置條件的“嚴重職務違法”利于高效反腐也有不公之嫌;留置的批準程序高度封閉,應適度外部化;留置場所應設于制度與設施完備的看守所;應構建針對留置的訴訟救濟、監察賠償與律師幫助制度;檢察院可在提前介入階段監督留置措施;留置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階后的“先行拘留”措施不甚合理;補充調查期間不適用留置,符合法治理念。但是,現有研究成果仍然存在獨創性與實踐性的缺憾,學界應予以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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