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央和地方間稅收劃分需要在分析財力配置效率基礎上進行。這包含了三個方面:一是稅收效率,由稅收劃分的結構決定;二是轉移支付效率,由地方政府的收入結構決定;三是地方財政支出效率,由地方支出規模決定。因此,僅分析稅收效率就選擇政府間稅收劃分制度是不全面的,需要權衡三種效率,尋求總和的最大化。以此審視,我國目前中央和地方間的稅收劃分與新一輪經濟轉型并不匹配,需要進一步提高財力配置效率。一要上移支出責任,合理控制地方稅收與支出責任的缺口,縮小轉移支付規模;二要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增值稅分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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