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應對個人所得的復雜狀況,稅收調節可采取普遍調節與差異化調節兩種基本策略:普遍調節方式解決共性和一般的問題,用以體現納稅義務和稅收優惠的無差別性要求;差異化調節方式則重點解決特殊的、對收入分配差別影響較大的問題,用以體現納稅負擔的公平性、公正性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簡單化,影響了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實現。我國第七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是一次最為體現個人所得稅本質要求的改革,打破了長期以來主要運用普遍性調節方式調節收入分配的慣例,將差異化調節方式納入到稅制當中。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目標應該主要立足于稅負公平與公正,改革的方向是從以個人為單位征稅走向以家庭為單位征稅;充分考慮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協調;實現免征額的法律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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