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現行立法,治安案件證明制度存在以下諸多缺陷:審查與運用證據的主體不分立、權能非獨立;證明責任"有責任、無后果";證明主體、證明對象、證明標準等證明體系要素不完整;證據審查制度和程序形同虛設,使證據審查流于形式。治安案件證明制度的完善思路包括:分立證據調查、審查和運用權能,重構證據審查程序;完善證明責任體系;明確證據審查運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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