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個體救濟為核心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存在難以保障大規模環境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利益的弊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社會化救濟的途徑之一可以對個體救濟進行補充。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但是實踐中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需求卻愈發迫切。因此,應對環境侵權中個體救濟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進行梳理,明晰兩者之界限與銜接,為制定完善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做出規定,從而解決環境侵權損害的救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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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稱: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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