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上,適當提升法院各類人員尤其是入額法官的工資待遇,確保職業法官的工資收入明顯高于普通公務員,這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然而,在一些地區的基層法院,由于對政策的理解混亂、中央財政支持不足,以及以“妥協式”改革彌補合法性危機等因素的影響,消解了部分改革實效。一方面,改革前所宣稱的工資收入增加在改革后并未實現,反而出現了普遍下降的狀態;另一方面,隨著職級與年齡的增長,基層法官的增資空間和幅度有限。并且,入額法官同非入額法官相較,其工資待遇的優勢并不明顯。在未來的改革過程中,要盡快落實改革方案擬定的增資部分,并調整基層法官的工資結構,強化法官職級與年齡在工資晉升中的權重,在此基礎上,適當拉開三類人員的工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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