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總則》第127條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僅作了宣示性規定,權利性質和權利主體之類基本問題的答案不可能通過該條的推導得出,走出困境的關鍵在于網絡虛擬財產權的定性、歸屬與終端用戶協議的效力,在于網絡平臺運營商、網絡用戶和第三人三方主體間法律關系的厘清。物權說與債權說之所以不能充當構建網絡虛擬財產法的理論基礎,是因為這兩種學說都只能用來確立部分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適用范圍有限的同時還會導致利益失衡。只有在三方法律關系視野下,我們才有希望構建具有整體效應的網絡虛擬財產法。網絡虛擬財產權應當被界定為平行于物權、知識產權的絕對財產權,賦權給網絡用戶,如此方才可能實現有效保護。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