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庭審式的聽證程序,在被移植到行政過程中時出現了適用困境。為此,需將聽證的核心內涵還原為行政過程的參與主體之間的理性溝通行為。聽證是行政權正當性之參與模式的典型代表,這一程序性制約機制為行政過程注入了交往理性的特質。據此,聽證程序的構成要件可分為基礎要件和功能要件。行政聽證的基礎性構成僅包含基礎要件,目的在于保證有效的溝通過程;功能性構成則包含了基礎要件和功能要件,用以形成不同的溝通類型,而目前庭審式的聽證程序只是正式聽證的一種類型。面向行政任務的聽證制度,應在保證有效溝通的基礎上具有更彈性化的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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