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對逃稅罪增加初犯免責條款規定的目的在于限制逃稅罪的成立范圍,避免納稅人輕易沾上逃稅罪的“污名”,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該條款是對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是該政策“寬”的一面的具體體現。立法者為逃稅罪所設置的初犯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沒有區分逃稅罪輕罪和重罪,作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核心的區別對待并沒有在該條款中得以充分彰顯。可以考慮將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限定為逃稅罪中輕罪的情形。對于逃稅罪中重罪的情形,如果行為人是初犯,而且又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以將行為人的事后行為作為從寬處罰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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