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國成立70年以來,我國城市基層治理可以根據治理主體和治理方式的不同劃分為三個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實施之前為第一階段,因國家在城市中實行以單位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單位構成城市基層的治理主體,通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對城市基層進行全面管控。從20世紀80年代到21世紀初為第二階段,在改革的背景下,國家對社會的管控放松,單位制解體,街道與社區卻難以完全承接原單位的功能,國家相關治理部門直接面對原子化的個人并成為治理主體。面對大量治理需求,國家成立獨立的城管部門,但由于法規和監督約束機制不健全,暴力執法等非正規治理問題頻發。進入21世紀后為第三階段,隨著社會法制意識和監督方式的增加,社會約束力不斷增強,同時,國家以和諧社會和依法治國的目標來維護社會穩定,使基層治理人員的行為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雙重約束,城市基層治理邁入依法治理的階段,逐步實現了從全面管控到依法治理的歷史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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