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部行政約談制度在實踐中缺乏對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的重視與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立法、執(zhí)法與司法三方面。對此,建議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出發(fā),以良好行政理念為基礎理論,建立與健全同權力結構相平衡的約談相對人程序權利體系。具體而言,應當遵循合理分配與明確界分、行政公正與效率、公眾參與等原則,按照宏觀-微觀約談過程兩分法,并結合階段性的特點,對行政約談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內容進行探析。且在探析過程中,不僅要汲取普遍性的程序性權利,更要關注拒絕權、程序抵抗權等特殊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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