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老齡化的到來,簡單類型化的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制度出現了各種問題,并且和聯合國《殘疾人權力公約》中的一條規定是相違背的,必須要對其進行修改,而替換它的就是新型成年監護制度。《民法總則》中葉應該要從理念上明確規定新型監護制度,通過對一些成年但是身體上存在障礙的人進行援助使其實現利益。在一些特殊的場合中,監護人需要幫助被監護人完成自主意識的表達,這就以具體的法律來代表成年人行為障礙的認定,并依據被監護人的行為精神狀況確定其法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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