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中"知識產權"特指那些"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的權利。絕對財產權理論在邏輯上并不能解釋知識產權法中的很多制度,鮮有學者敢于在邏輯上堅持;而激勵論本質上是干預主義的,認為存在著一個中央的立法或政策制定者,他(們)可以判斷應該如何安排立法,使社會效率迭至最佳。激勵論的核心方法論"法律經濟學"在關于財產權的正當性問題上的分析是站不住腳的,并且由于成本與收益都是主觀的,其關于社會成本與收益的計算也是無法完成的。在使用上有競爭性的事物才牽涉分配問題,人行為自由的邊界應該止于尊重上一次分配的結果。由于智力成果在使用上不存在競爭性,因此不存在分配問題,也不能成立財產權。科技與文化的創新,作為一種人的行為不應該進行任何特殊的激勵。如果創新是實現人們目的的手段,那么創新自然會涌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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