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與隱私權相較,個人信息權是一種網絡環境中的新興人格權,可以經由《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條文確立。我國可以采用機構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保障個人信息權。自律模式部分,網絡隱私權保護組織以及第三方認證機構可以逐步獨立。我國應當以司法途徑與管理途徑相結合的方式實現網絡安全,在線上身份證制度的構建上,應由《網絡侵權司法解釋》作出司法導向。現有的"通知—刪除"規則可以改制為"通知一刪除一反通知一恢復"規則,網絡服務提供商并不應網民的要求永久性刪除信息,而是需要等待反通知期間,以平衡提供者的經營自主權、網絡用戶的信息權、權利人的著作權等權利,以預測網絡服務提供商收到通知后的行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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