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以大數據、人工神經網絡和深度學習為基礎的人工智能技術迅猛發展,并在文學藝術領域涌現出極具欣賞價值的人工智能創作物。但是,研發人員在訓練人工智能學習創作的過程中,往往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數據,而這一行為可能會侵犯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為平衡作品著作人的利益以及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公共利益,在立法層面,應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和集體管理制度進行完善,以對人工智能使用海量作品的行為予以規制,進而在保障相關權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時,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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