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鎮撤并,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是對政治理想化運動"沖擊"的"回應",八十年代后是對地方財政壓力"沖擊"的"回應",但并沒有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需求。湖北鄉鎮綜合改革,劃清政府與社會的權責,還權于社會,使地方政府從全能政府向有限責任政府轉變,公共服務實行社會化、市場化,將多元化與競爭引入公共服務的生產和供給領域,實現了公共服務生產和供給機制的轉換。湖北鄉鎮綜合改革是我國基層治理的制度轉型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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