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存在個人信息獲取手段'非法'的證明困難、信息有效數量的證明困難以及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于《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的時效證明困難。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將事實推定規定為法律推定的方式以應對上述證明困難,規定了批量信息有效的法律推定,但對其他兩種證明困難未作回應,而新增的關于主觀方面'明知'的規定極有可能產生新的證明困難。本文在厘清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概念區別的基礎上,提出應當嚴格區分二者的界限,否則將危及無罪推定的根本原則;提出法律推定的立法創設應當以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存在合理關聯性為界限,并且不可創設涉及犯罪成立構成要件并產生轉移結果責任的推定;通過對司法解釋中法律推定的司法適用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應當以合理關聯性為前提,考慮被告必要的出罪可能性,且被告對法律推定提出的反證能夠動搖法官的臨時心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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